序號 | 項目 | 舊辦法(第086 號) | 新辦法(第163 號) | 備注 |
1 | 法律依據 | 第一條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 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 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 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 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減少《中華人民共 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產品質量法》作 為法律依據 |
2 | 定義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 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 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 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 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 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 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 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 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 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 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 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 國家質檢總局將 原有產品質量檢 驗機構計量認證、 資格認定、實驗室 和檢查機構認定 三項許可合并為 一項,即檢驗檢測 機構資質認定。產 品質量檢驗機構 資格認定調整為 采取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 |
3 | 管理機構 |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 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 門和各自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 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 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 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新增一個管理機 構 |
4 | | 第二章資質認定 | | 刪掉 |
5 | 資質認定的基本 | 第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 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 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 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 管理人員。 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實驗室 和檢查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 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 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 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 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 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 備設施。 第十七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能夠保證 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和檢 查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按照認定基本規 范或者標準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文件并有效實 施。 |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 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 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 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 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 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 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 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 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 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 規定的特殊要求。 | 放寬檢驗檢測機 構主體準入條件, 凡是依法成立并 能夠承擔相應法 律責任的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均可 申請資質認定,其 中包括依法取得 工商行政機關頒 發的《營業執照》 的企業法人分支 機構和特殊普通 合伙企業、民政部 門登記的民辦非 企業單位等其他 組織。 |
6 | 程序 | 第二十條(三)受理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根據需要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書面告知申 請人,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 內; (四)受理人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 日 內,根據技術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 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資質認定證書,并準許 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 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定期公布 取得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名錄,以及計 量認證項目、授權檢驗的產品等。 | 第十條(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 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 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 | 嚴格按照行政許 可法規定許可時 限,技術評審除由 于機構自身原因 外,時限不得超過 45 日。準予許可 的自作出決定之 日起10 個工作日 內,向申請人頒發 資質認定證書。 |
7 | 期限 | 第二十一條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為3 年。 申請人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 個 月提出復查、驗收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 發證單位注銷資質認定證書,并停止其使用標 志。 | 第十一條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 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 效期屆滿3 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 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 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 1.延長許可有效 周期,將原有資質 認定有效期由3 年延長為6 年。 2. 復評審申請由 提前6 個月縮短 至3 個月。 |
8 | 變更和擴項 | 第二十二條已經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實驗室 和檢查機構,需新增檢查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資質認定擴項。 |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 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 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 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 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 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 詳細列明變更的 情形 |
9 | 認定證書內 容和樣式 | | 第十三條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 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 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縮寫CMA 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 定證書編號組成。 | 清晰定義資質認 定證書內容和樣 式 |
10 | 特殊要求(外方投資及分支機構) | | 第十四條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 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 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 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 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 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 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 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 1.取消了在華設 立外資檢驗檢測 機構的外方投資 者應當具有三年 以上檢驗檢測從 業經歷的規定。 2.對于依法設立 的分支機構,資質 認定部門可以根 據具體情況縮短 技術評審時間。 |
11 | 資質認定技術評 審要求 | 第二十三條從事資質認定評審的人員應當符 合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并經國家認監 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 建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專家庫,根據需要組成評 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應當獨立開展資質認定評 審活動,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 第十六條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第十七條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 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 | 詳細規定技術評審與整改要求,規定整改期限不得 超過30 個工作日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 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 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
12 | 資質認定評審人 員違紀處分 | |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 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 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蛘呷∠?/span> 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 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 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 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 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 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 新增評審員對違 反本辦法規定的 各項違法行為,設 定了處分規定 |
13 | 檢驗檢測機構從 業規范之管理體 系 |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從事與其控股 股東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或者有競爭性的產品 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時,應當建立保證其檢 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質量體 系及其文件,明確本機構的職責、責任和工作程 序,并與其控股股東從事的設計、研制、生產、 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等活動完全分開。 |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從事與其控股 股東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或者有競爭性的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時,應當建立保證其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質量體系及其文件,明確本機構的職責、責任和工作程序,并與其控股股東從事的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等活動完全分開。 |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健全質量內控體系,突出技術能力和管理要求,從“人、機、料、法、環”等五個方面,科學制定資質認定條件,確定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組織的屬性。 |
14 | 檢驗檢測機構從 業規范之檢測數 據、結果要求 |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確保其相 關測量和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以保 證結果的準確性。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評估測量不 確定度的程序,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 求評估和報告測量、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 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 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 果準確、客觀、真實。 |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 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 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 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 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 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 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 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 資質認定標志。 | 檢驗檢測機構應 當加強對檢驗檢 測人員和檢驗檢 測全過程的管控, 保證對外出具的 數據和結果的真 實、準確。 |
15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人員要求 |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有 效實施與檢測、校準和檢查有關的管理人員、技 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的工作職責、資格考核、 培訓等制度,確保不因報酬等原因影響檢測、校 準和檢查工作質量。 | 第二十六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 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 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 發檢驗檢測報告。 | 針對從事檢驗檢 測活動人員提出 要求,保證檢驗檢 測數據和結果的 客觀、公正、真實 和準確。 |
16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有證書使用要求 | 第十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 范圍內正確使用證書和標志。 |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 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 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 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 變更 |
17 | 檢驗檢測機構從 業規范之樣品管 理 |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 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處置、傳送 和貯存、制備,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檢驗數據 的分析等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 |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 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 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 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 情況。 | 增加對委托送檢 的檢驗檢測數據、 結果的說明,僅證 明樣品所檢驗檢 測項目的的符合 性。 |
18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記錄管理 | |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 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 | 明確規定原始記 錄和報告的保存 期限不少于6 年。 |
19 | 檢驗檢測機構從 業規范之分包 |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因工作需要分 包檢測、校準或者檢查工作時,應當將其工作分 包給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取得資質的實驗室或者 檢查機構。 | 第三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 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 當有分包時,需要 在檢驗檢測報告 中標注分包情況 和征得委托人的 書面同意 |
20 | 檢驗檢測機構從 業規范之設備管 理 | 第三十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 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對其所使用的檢測、校 準和檢查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要求等作出明確規 定,并正確標識。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使用對檢測、校準的準 確性產生影響的測量、檢驗設備之前,應當按照 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 | | 刪除 |
21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能力驗證 |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技術 規范或者標準開展能力驗證,以保證其持續符合 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 |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 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 新辦法要求檢驗 檢測機構積極參 與有關政府部門、 國際組織、專業技 術評價機構組織 的能力驗證和比 對,不斷提升自身 技術能力。 |
22 |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之溝通 | 第三十六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完善 的申訴和投訴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校準 和檢查結論提出的異議。 | | 刪除 |
23 | 對檢驗檢測機構 要求 | 第三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 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 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 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 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 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 真實性負責。 | 強化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要求,突出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行業屬性。落實機構主體責任,促進機構嚴格自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 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 |
24 | 監督管理機構要 求 | 第三十八條國家認監委依法對地方質檢部門 及其組織的評審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向國家認監委提 交上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國家認監委的詢問和調 查,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國家認監委依法組織對實驗室和 檢查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不符合要 求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三條國家認監委組織對檢驗檢測機 構實施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 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 資質認定部門可 以根據監管需要, 就有關事項詢問 檢驗檢測機構負 責人和相關人員, 發現問題的,予以 告誡。 |
25 | 資質認定監管 | | 第三十四條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 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 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 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 | 建立檢驗檢測機 構誠信檔案,根據 機構的信用等級, 實施分類監管制 度。 |
26 | 資質認定資格注 銷與撤銷情形和 規定 |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 或者地方質檢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其作出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 取得資質認定的決定: (一)資質認定審批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 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違反認定程序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 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法定基本條件和能力的實驗室和 檢查機構作出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欺騙、賄賂 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決定的,國家認監委和地 方質檢部門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決定, 并予以公布。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自被撤銷資質認定之日起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 論嚴重失實,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 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地方質檢部門應當自作出撤銷決 定之日起15 日內,將其撤銷決定書面報告國家 認監委備案。 國家認監委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 布撤銷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名錄。 | 第三十八條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 理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 和相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 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 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 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 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 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 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區分注銷和撤銷, 并分別列明注銷 和撤銷的情形。 |
27 | 資質認定違法處 罰規定 | | 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 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 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 個 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處1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 定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 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原始記錄和報告進 行管理、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和評審準則規定分包檢驗檢 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 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年度報告、統計 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 的。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 處3 萬元以下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 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 用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 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 果的; (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 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 個月。整改期間,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 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四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責令改正,處3 萬元以下罰款。 | 加強事中事后監 管,嚴格法律責 任。針對檢驗檢測 活動出現的新問 題、新情況,現行 法律法規尚無處 罰規定的,該辦法 在部門規章權限 內予以補充完善。 對違反本辦法規 定的各項違法行 為,設定了警告、 罰款、撤銷其資質 認定證書等行政 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