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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6-10 09:01:12 發布人:信息員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會議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會議中指出,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我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舉措。會議確定,在2017年已出臺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的基礎上,從2017年7月1日起:
一.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
三.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農藥實驗費、公安部門相關證照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四.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
采取上述新措施,預計每年可再減輕企業負擔2830億元,合計全年為企業減負超過1萬億元,其中降費占60%以上。
會議要求,要加強督促檢查,盡快把減稅降費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到實處,讓廣大企業真正受益。下一步,各級政府要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國務院主管部門要在7月1日前上網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實現全國“一張網”動態化管理,從源頭上防范亂收費,決不讓已“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彈。
會議還部署新建一批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通過《志愿服務條例(草案)》以及研究了其他事項。
延伸閱讀
2016年12月2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公布了其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為建筑企業減負。該《辦法》五大主要亮點如下:
亮點一: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兩種情況
一是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是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一是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二是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亮點三: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亮點四:逾期未返還,應支付違約金,并在招標、合同文件中明確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是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是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是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是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是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是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是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亮點五:缺陷責任期問題
一是明確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二是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三是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兩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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