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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5-31 10:14:15 發布人:信息員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料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實施細則》規定,海關總署負責對裝運前檢驗實施監督管理,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并對其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海關總署不予指定檢驗機構從事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同時,海關總署對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第三方檢驗機構在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之前,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
《實施細則》強調,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能申請或者代理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不能從事廢物原料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以下是《實施細則》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8號(關于公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
公告〔2018〕48 號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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