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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0-30 17:58:55 發布人:本站
環評失信行為將納入生態環境領域首個全國統一信用平臺
環評嚴重失信行為可禁止從業
10月29日生態環境部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作為已公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建設平臺,將于11月1日施行。
據悉,該平臺將建立跨地區環評失信懲戒機制,能力不夠但卻跨地區隨意承攬業務導致環評審批效率低、難以實施有效管理的管理對象將被從嚴監管,嚴重失信行為將受到禁止從業處罰。
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將于11月啟用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去年底進行修改。而上述管理辦法正是為了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深化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放管服”改革。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表示,為確保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生態環境部配套建設了一個平臺、配發三個文件。
南都記者了解到,上述三個文件分別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劉友賓稱,上述三個配套文件在依法取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資質管理的同時,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體的能力建設、信息公開和失信懲戒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和要求。
“鼓勵編制單位自覺加強人才培養,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基礎信息公開制度和誠信檔案體系,明確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規則,積極推進信用監管方式方法。”劉友賓說。
劉友賓還介紹稱,已配套建設的一個平臺,即“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目前已經在政府網站上線,并將與管理辦法同步施行和啟用。
環評技術單位能力不足跨區攬業務將受嚴格監管
據悉,近年來環評技術單位跨地區從業現象極為普遍,但由于部分單位不考慮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隨意承攬業務。由于其編制的報告書(表)質量差或不規范,需經多次修改,導致審批效率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給公眾和業主造成“環評難”的誤解。
而由于這些單位在不同區域開展業務,每次出現的問題又尚未達到違法情形,很難由一地審批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南都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該平臺是生態環境領域首個全國統一的信用管理系統,“對環評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都可以記分,并通過平臺做到實時累計,實現對編制單位及從業人員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切實提升環評領域’互聯網+’監管水平。”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曾公開表示,依托全國統一的信用平臺,可以歸集和累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記錄的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記分,建立“一處失信、全國公開”和“多處失信、全國受限”的跨地區環評失信懲戒機制。
據悉,管理辦法將失信記分累計情況對應的懲戒措施分為三類,從輕到重依次為加大復核抽取比例和頻次、限期整改和禁止從業。
據該負責人介紹,加大復核抽取比例和頻次的懲戒措施,是對失信記分達到警示分數的信用管理對象等作出的懲戒。對這類信用管理對象實行從嚴監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而限期整改措施是對失信記分累計達到限制分數的信用管理對象作出的懲戒,對這類失信行為較多的管理對象提出整改要求;而懲罰最重的禁止從業措施是對失信記分直接達到限制分數的信用管理對象作出的懲戒,屬于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在實施中嚴格對應因存在《環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而受到禁止從業處罰的行為,保持與法律規定一致。
記者了解到,《環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結論真實性、準確性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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