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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 | 計量標準考評員取消延續注冊

          發布時間:2021-04-08 08:28:27 發布人:本站

          為系統規范計量標準考評員考評行為、全面加強計量標準考評員隊伍建設,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穼⒂?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共26條,覆蓋了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的全過程和各環節,主要包括計量標準考評員的申請、考核、繼續教育、監督管理和資源共享等方面內容。
          《規定》提出,建立全國計量標準考評員數據庫,推動計量標準考評員信息“一點存檔、多地使用”,放開計量標準考評員使用地域限制,有效解決部分計量標準考評員技術能力不能滿足當地計量標準考核工作需要的問題,最大限度發揮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源效益。
          《規定》提出,將以“審批審核”為主的管理模式調整為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取消了原規定中計量標準考評員的注冊要求和注冊有效期,新增計量標準考評員增減考核能力的具體程序和信息變化報送機制。
          《規定》明確了計量標準考評員的懲戒措施,對計量標準考評員證注銷、自動作廢的具體情形列出詳細規定,細化和更新了計量標準考評員未按時限要求完成考評任務、超能力承擔考評任務、推銷研制的計量標準裝置等8項禁止性行為,給計量標準考評員從事計量標準技術考評工作戴上了“緊箍”,推動建立計量標準考評員“能進能出”的動態調整機制。
          《規定》還新增了繼續教育相關要求,要求計量標準考評員主動參加相關法律法規、計量技術規范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計量標準考評員知識更新的主動性,減少計量標準考核風險。

           

          《規定》全文如下:

           

          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加強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范計量標準考評員行為,根據《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標準考評員,是指經所在單位推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派承擔計量標準考評任務的技術專家。
          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即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和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
          第三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的申請、考核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計量標準考評員的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的考核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計量標準考評員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申請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高的計量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從事專業計量技術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工作經歷;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要求、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等;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
          (六)具有與計量標準考評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執行考評任務;
          (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
          (三)具有一定的計量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從事有關專業計量技術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工作經歷;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要求、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等;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
          (六)具有與計量標準考評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執行考評任務;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考核合格,由其頒發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證。
          申請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由其頒發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證。
          第八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量法律法規和基礎理論知識、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計量管理和計量標準考核要求、計量標準考評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術問題等。參加考核的計量標準考評員提供所申請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一篇。
          第九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發放和注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證的同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嚴格依照計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在確認的技術能力范圍內實施計量標準考評,按時完成考評任務,對考評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主動參加相關法律法規、計量技術規范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考評能力和專業水平。
          第十二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可以根據當前工作崗位和自身技術能力情況,提出增加專業項目的變更申請。申請增加的項目應當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經歷。計量標準考評員發證單位(以下簡稱發證單位)根據計量標準考評工作需要,對符合規定的增加項目申請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調離原工作單位的,在工作調離后的六個月內向發證單位及時報送工作單位變動情況和崗位變動情況。因工作崗位和自身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計量標準考評工作需要時,由計量標準考評員提出刪除專業項目申請,報發證單位審核批準。發證單位應當及時維護更新計量標準考評員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退休后,原則上不再承擔計量標準考評任務,計量標準考評員證自動作廢。
          第十五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因工作或身體健康狀況連續五次不能盡職的,發證單位可注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證。
          第十六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每五年向發證單位提交工作單位變動情況、工作崗位變動情況和繼續教育情況等信息。
          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信息或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發證單位可注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證。
          第十七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發證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細化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要求,加強對計量標準考評員監督管理。
          委派計量標準考評員的單位組織對其委派的計量標準考評員的考評工作實施監督。發現計量標準考評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通報計量標準考評員發證單位。
          監督可以采取查閱檔案記錄、回訪被考評的建標單位、觀察考評活動、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計量標準考核有關規定和相應計量技術規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時限內完成考評工作;
          (二)受委派承擔超出被確認技術能力范圍的考評工作,未如實告知委派單位的;
          (三)承擔本人參與開發或經銷計量設備項目的考評;
          (四)向被考評的建標單位推銷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
          (五)與被考評的建標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考評的因素時,未進行回避;
          (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出具虛假或者不實考評結論;
          (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廉政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一)(二)(三)(四)(五)規定的,發證單位暫停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視問題整改情況,恢復或停止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停止資格的,應當注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證。
          第二十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六)(七)(八)規定的,發證單位停止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格,注銷計量標準考評員證,通報計量標準考評員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全國計量標準考評員數據庫,鼓勵計量標準考評員資源共享和互認共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原則,優先委派所轄區域內計量標準一級或二級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考評任務。
          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計量標準考核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計量標準考評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跨區域委派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計量標準考評任務。
          第二十三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證樣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計量標準考評員考核命題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計量標準考評員專業類別、專業項目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質技監局量函〔1999〕30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頒布之前發布的有關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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